3.我们的态度
犯罪客体与犯罪本质确实有着紧密联系,它对于揭示犯罪本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这不能成为犯罪客体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理由。犯罪客体应当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因在于,它对于认定犯罪是否成立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犯罪客体能够指导我们认识犯罪客观方面,正确划定犯罪圈,防止不适当地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的打击范围。在这一点上,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以及犯罪主体并无不同。虽然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从不同角度对犯罪客体进行说明,但这并不妨碍犯罪客体成为犯罪的一个独立要件。离开犯罪客体,只剩下其他三个要件,将给我们揭示个罪的性质增添很大麻烦,并且容易使司法实践偏离正确的轨道。忽视犯罪客体的态度在司法实务中已经产生负面后果。其表现之一是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发生错误。例如,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的查处就经常偏离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有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国家特许经营制度,才能以该罪论处,而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连市场秩序都没有破坏,却被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如果司法实务中强调犯罪客体这一要件,就能够有效制止这类违反罪刑法定的司法活动。表现之二是对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已经越来越混乱。例如,一些司法机关将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按照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将与市场经济秩序完全无关的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将与公共安全无关的行为按放火罪或者爆炸罪来处理。上述种种错误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危害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加以明确,并以此指导刑事司法活动,可以很好地解决当前日益混乱的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