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可能快地发展生产力,实现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规定。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创造出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最终战胜资本主义的物质前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又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强调发展生产力的首要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
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共同富裕,这同样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规定。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特征的预测非常慎重,而且其理论在不断发展,但他们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却非常坚定,从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之间“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5]。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如果说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是共同富裕的物质前提,那么,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是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新的社会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恩格斯也多次阐述了这一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