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抒情性与表现性统一
抒情性是音乐、舞蹈的基本属性。中外论家多有精论。黑格尔认为:“音乐是心情的艺术,它直接针对着心情。”音乐、舞蹈的抒情性来源于其内在的本质属性和特殊的表现手段,音乐中的有组织乐音、舞蹈中的人体动作都可以通过力度强弱、节奏快慢、幅度大小等形式,表现人反复多变、深刻细腻的内心情感。因此,我们才可感受到《二泉映月》的凄怆哀怨,《春江花月夜》的恬静纯美,《天鹅之死》的奋力拼搏,《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无限深情。
音乐、舞蹈也具有表现性的审美特征,它们难于模拟再现客观对象,长于表现传达创作主体的情感情绪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和表现力。音乐更是擅长表现情感的艺术。李斯特认为,音乐是最崇高的艺术,“因为音乐是不假任何外力,直接沁人心脾的最纯的感情火焰;它是从口吸入的空气,它是生命血管中流淌着的血液。感情在音乐中独立存在,放射光芒”。贝多芬《英雄交响曲》正是通过果敢激昂的第一乐章、沉重缓慢的第二乐章、充满活力的第三乐章和辉煌崇高的第四乐章,通过同形同构的心理体验,使听众直觉联想到英雄的业绩、英雄葬礼、英雄精神和英雄凯旋。
2.表演性与形象性统一
音乐、舞蹈都属于表演艺术。表演艺术是指通过演员舞台表演来完成的艺术形式,戏剧、戏曲、曲艺也属于表演艺术。表演艺术都应包括一度创作和二度创作两个过程,而且二度创作可以多次进行。因此,音乐形象、舞蹈形象的存在,都必然依赖于二度创作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