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切良知经验中充耳所闻或充耳不闻的是:呼声向此在进言说,它“有罪责”,或作为发生警告的良知揭示可能的“有罪责”,或作为“清白”的良知确证“不觉得有罪责”。如果我们“直截了当”地指明这些,是不是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回答呼声说的是什么这一问题了呢?但愿这种“一致”经验到的“有罪责”到了经验良知解释良知的时候不那么五花八门呢!而且就算这种“有罪责”的意义可以众口一声地加以把握,什么“是”有罪责,罪责怎么“存在”,这一生存论概念仍还晦暗不明。然而当此在向它自己进言说它“有罪责”时,罪责这一观念[9]若不取自对此在存在的解释,又该取自何处呢?老问题又提出来了,谁在呢?我们如何是有罪责的?罪责意味着什么?罪责这一观念不可任意设想出来强加到此在头上。但若确乎可能对罪责的本质有所领会,那么这种可能性就必得在此在中先行描绘出来。我们该如何寻觅可引导揭示这一现象的线索呢?一切从存在论上对罪责、良知、死这一类现象的探讨都必须从日常此在解释这些现象时所“说”的东西入手。而同时在此在沉沦的存在方式中又包含着这样的情况:此在的解释通常以非本真的方式“制定方向”而不涉及“本质”,因为要从源始处就对存在论问题提得适当,这对此在来说还是陌生的。但在视而不见之际,也一道暴露出对现象的源始“观念”的一种指示。在讨论“有罪责”的源始的生存论意义之时,我们的标准取自何处呢?取自于这一“有罪责”是作为“我在”[10]的述语浮现出来这一情形。难道说被非本真的解释领会为“罪责”的东西是在此在本身的存在之中吗?也就是说:只要此在实际生存着,它就已经是有罪责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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