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权威观点有着如此巨大差异之际,人们最好还是不要再去增添不同的定义。然而,应当记住的是,不同的定义并非总是对立的。众多的定义都有可能正确地定义了人格的某些方面。一个定义可能在某个语境中比较适用,另一个定义则可能在其他语境中比较适用。生理学家、社会学家、临床精神病医生和个别心理学家很有可能需要强调人格的不同方面。
人格的哲学定义,就像我们正在试图提出的一样,必须与所有关于人格的真理保持一致,而这些真理必然呈现在所有语境中;而且这个哲学定义也必须能区别人格和其他所有可能的对象,比如抽象概念或物质的东西。它必须把真实的个体经验所包含的东西包括在内,但不能包括更多的内容。下面提出来的这个人格定义(或者人的定义,人本身的定义)就是这样一种定义:人格是一个复杂而又能检验自身的、主动的、有选择的、有感觉的、能感知的、发展着的经验[2],它能够(部分)记住自己的过去,规划自己的未来,并与其潜意识的过程,与其身体组织,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还能够依据理性的和理想的标准对其自身及其客体下判断和进行引导。这个定义并未假定其中提到的所有特点都会在任何人身上和任何时间显现;比如,某个人在回忆过去的时候可以不必正在规划未来。倒不如说,这个定义表明,这个经验尽管仍旧可以被称作自我(或经验者),但它不是一个人格的自我,除非我们所说的所有经验产生于或能够产生于经验的发展过程之中。因此,一只变形虫的意识或一个低等生物的意识都可以是一个自我,但不必是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