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政策方面,1939年9月4日,当局颁布战时经济条例。其序言和第一条规定,储蓄现金是损害民族的犯罪行为。但是,当时还没有规定对这类行为如何处罚,直到1942年才公布具体的刑事处罚规定。条例第22条规定对工资税和所得税再加收50%的战争附加税,但实施对象是年收入超过2400马克者。根据1943年的数据,全国纳税人中至少有70%豁免了直接的战争税负担,年收入2400—6000马克者中的26%,也只增加很低的负担,只有4%的高收入者税收增加较多。同时,国家对烟草的销售征收20%的附加税,对啤酒、烧酒和香槟酒的附加税也相应提高。1941年,此类税收提高到50%。但同时也有免税或增加收入的措施。1940年8月,政府取消了战时经济条例中对日工作时间中第九和第十小时发放额外补贴的禁令。同年12月起,对来自加班工资和夜班工资的收入免征包括社会公共福利税在内的各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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