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他这么一说,也确实有几分道理了。
这还不是事件的高潮,知府勉强同意,案件转至江苏按察使司。按察使又给驳回来了:叙供中王氏一直称浦阿四的父亲为“翁”,那么翁之弟即为“叔翁”,就是有服亲属。意思是,人家媳妇都喊公公了,这婚姻还不存在吗?
汪辉祖又写了一份回复:王氏所称之“翁”为乡间俗语对长辈的统称,为“翁媪”之“翁”,非“翁姑”之“翁”。
案件转至江苏巡抚处,当时的巡抚庄有恭是乾隆四年的状元,是官场上有名的才子。他亲自披阅卷宗,先驳斥说:王氏视同为凡人,就好象与浦阿四毫无关系。汪辉祖又回复解释:童养媳为虚名,王氏平时称呼浦阿四为兄,阿四称王氏为妹,兄妹称呼不得视为夫妻。
庄巡抚又驳诘:此案事关名分,不得同凡。汪辉祖又顶详:根据儒经《礼记?丧服》,未庙见(未正式拜堂)还不能算媳;《尚书?皋陶谟》“罪疑惟轻”,王氏的媳妇地位有可疑之处,就该从轻处罚。他建议仍按普通人通奸罪处罚,但枷号延长为三个月,王氏归娘家另嫁,浦阿四另娶。庄有恭这才表示同意,称赞汪辉祖所拟申详“合情合法”。汪辉祖从此名扬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