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缘意识对农民运动的影响在广东亦较为明显。“广东人对于主客关系分得很利害,要是某个地方的农会是先在本地人里面组织的,客籍的人就一定不会加入;要是先在客籍人方面组织的,本地人也不加入。”
在北伐以前,广东农民运动的工作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改良农民自身生活,二是参与各种政治运动。前者包括反抗土豪劣绅、贪官污吏,与民团争斗,与土匪争斗,同驻防军争斗,还有社会经济方面的内容,如反抗苛捐,业佃纠纷,减租运动,禁烟禁赌,筑路办学等。
农民运动开展后,地主乡绅的利益首当其冲。地主乡绅与农民协会的激烈冲突自属难免。广东各地的民团,因是土豪劣绅的武力,与农会农军的对抗也最为激烈。除此之外,广东农运还遭到其他势力的阻碍和摧残,这些势力包括县长、商界、学界、驻防军、土匪等。据广东省农民协会对1925年5月至7月间发生在广东各地的164宗农案统计,农民协会的冲突对象依次为:与民团冲突(15.9%),与绅士冲突(13.3%),与土匪冲突(9.8%),与田主冲突(9.8%),与官吏冲突(7.3%),与学校冲突(7.3%),与军队冲突(6.1%)等。
在广东,出于田赋税收等方面的考虑,国民政府对地方行政没有进行大的改革,县政人事基本维持旧局。尽管国民党中央和广东省政府明白宣示要支持农民运动,但没有“咸与维新”的县长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阳奉阴违。他们大多仍固守“为政不得罪巨室”的传统信条,与地方乡绅相勾结。根据章程,农民协会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独立的团体,县政府无权对其指挥和领导;相反,章程赋予农民协会对横暴官吏有请求罢免之权,县长无形中反受农民协会的监督。农会有时难免越权干涉行政、财政和司法,直接冒犯或侵蚀县长的权力和权威,因而导致县长对农会的不满。当农会与地主发生冲突时,县长常常站在地主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