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一个人对其所处的社会地位负有责任时,人们往往会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从争论“普遍自由意志之有无”,到争论“人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知识条件和时机,才有足够的能力对某个结果负责”,再到争论“一个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天赋或继承的财产获得了更好的社会地位,而他对此并不负有责任(也就是说,他没有主动选择这些东西),这时候,他是否必须对结果负责”。在这里,我不打算将自己卷入道德哲学的问题当中,当然,道德哲学的问题也并不回避对平等问题的思考。我只想简单地说,显而易见的是,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应该对那些关系比较远的有利条件负责,生活中有很多重要的东西——尤其是当一个人生来就处于优势或劣势,或者由于受到基本框架的限制,必须过某种形式的生活时——都不能被看成是人们必须对之负责的善或恶,这一点也属于平等主义原则。
其次,在原则的实施过程中,还必须保持始终一贯,前后一致。如果A获得了有利条件(他对有利条件的获得负有责任),从而过得比B好(B并不对这种变化负责),那么,这样的不平等应该得到承认。原因是,平等主义原则并不反对双方当事人都不负有责任的不平等,而只反对当事人在获得善或恶的结果方面的不平等,即,他们没有理由获得这种善或恶的结果,但是却得到了。我想在这里声明的是,只是拥有的比别人少,并不能算作一种恶。因此,如果A与B分别对自己获得多少好处负有责任,那么我们必须将他们的责任考虑在内,而且这种情形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平等的结果。还有一种情形通常不会引起什么争议:A拥有比B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B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不负任何责任,所以A拥有多少利益与B完全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