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7】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与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
2010 年10 月22 日,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鸟公司)承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以下简称十字铺茶场)绿魁花园廉租房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就支付工程款产生争议,金鸟公司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十字铺茶场给付尚欠工程款258.33 万元及利息。该院一审判决:1. 十字铺茶场给付金鸟公司余欠工程款82.59 万元及利息;2. 驳回金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 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2. 十字铺茶场给付金鸟公司工程款143.5 万元及利息。
十字铺茶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中,十字铺茶场称:其代金鸟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37 万元,该款项转入廉租房工作组成员刘某的账户。该款应予抵扣工程款。金鸟公司辩称:对方没有实际支付该款项。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刘某出庭作证。
刘某称:其代表十字铺茶场发放各标段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包括代金鸟公司支付的137 万元。金鸟公司对刘某的证言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