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三个问题——根源、责任和标准的问题——上聚讼纷纭,这不但出现在哲学家中间,而且出现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之间。但是,与我们谈论现代社会在伦理和道德领域的深刻多元化时所想到的具体问题相比,它们是一些更为抽象的问题。因为对这些抽象问题的任何合理回答,都会引起一些有关如何生活的更为具体的争论,比如那些使今天的美国人产生分裂的争论。例如,我们可能一致认为,人们过良善的生活,人们作为个人对自己生活的成败承担首要责任,良善的生活意味着使世界成为一个更美好、更有价值的地方,这些事情有着客观的重要性,不必非要站在如下两种人的哪一边:一方坚信良善生活必须是一种有宗教信仰的生活,另一方则认为宗教只是一种危险的迷信;或者,一方坚信有价值的生活是根植于传统的生活,另一方则认为唯一健康的生活是反抗传统的生活。
我不是说这些抽象问题的答案对更为具体的问题没有影响。相反,抽象的伦理学说要求人们采用一定的视角去看待和检验自己的具体观点。同意自己如何生活有着客观的重要性、良善生活意味着使世界变得更好的人,不可能同时相信最良善的生活就是最快乐的生活,除非他还认为快乐有着内在的客观价值,但他有可能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我也不认为,甚至同属于一个社会的人,对这些抽象的问题有一致的看法。甚至在西方民主国家里,人们在抽象伦理上——而且我们就会看到,尤其是在标准方面——也存在着分歧。但是这些分歧并不像许多更具体的分歧那样突出和激烈,所以通过辩论使人们在这些抽象问题上改变看法的希望,要比在更为情绪化的具体分歧上改变其看法的希望更现实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