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的第一个案件。
【案例3-36】
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与上诉人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
新政源公司与金华公司就印象欧洲一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按计价办法计算的本工程土建总造价及水电安装总造价优惠(下浮)6% 及10% 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新政源公司已付款数额为12974 万元。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造价确认表中,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5197 万元。金华公司起诉请求新政源公司支付下浮工程款1015余万元、拖欠工程款2856 余万元及利息、消防配套费21 余万元,退还质保金486 余万元。新政源公司反诉请求金华公司承担延期交工违约金1945万元、延期办证违约金297 余万元、维修费用8 万元。河南高院判决:新政源公司支付给金华公司工程款2071 余万元及利息、消防工程施工配合费及承包管理费21 余万元;驳回金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新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金华公司、新政源公司均提起上诉。